全名「司法人員考試」,為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的特種考試,通過考試後得以在司法機關任職公務人員,可分為三等、四等及五等考試,除了三等行政執行官、公設辯護人、心理輔導員、心理測驗員需要相關系所畢業之外,其餘類組不限法律相關學歷皆能報考。
18歲以上(監獄官:18~55歲),大學以上學歷。
部分考試類組,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:
(1)公設辯護人、行政執行官:大學以上學歷,政治、法律、行政相關系所畢業。
(2)心理測驗員、心理輔導員:大學以上學歷,心理、社會、社會工作、教育、輔導或其他相關系所畢業。
18歲以上,高中(職)以上學歷。(監所管理員、法警:18~45歲)
18歲以上,不限學歷。
分6個考區,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、等別及類科組,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,試場地點在考試前2~3周公告,考生可到「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∕試區」查詢,實際地點以考選單位公告為主。
設臺北、臺中、臺南、高雄、花蓮及臺東6考區。
僅設臺北考區。
僅設臺北考區。
分為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,司法三等共計8科,2科普通科目及6科專業科目;司法四等共計6科,2科普通科目及4科專業科目,司法五等共計4科,2科普通科目及2科專業科目,考試試題採「混合題型」、「測驗式題型」及「申論式題型」三種。
司法三等/司法四等:
◎ 1. 國文(作文80%、測驗20%)
※ 2. 法學知識與英文(中華民國憲法30%、法學緒論30%、英文40%)
司法五等:
※ 1. 國文
※ 2. 公民與英文(公民70%、英文30%)
【註】:「◎」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,「※」採測驗式題型,其餘為申論式題型。自112年起,司法特考不再列考公文、公文格式用語。
公證人、觀護人、家事調查官、行政執行官、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、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、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、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、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、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、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、法院書記官、監獄官、心理測驗員、心理輔導員、公職法醫師、鑑識人員
法院書記官、法警、監所管理員、執達員、執行員
錄事、庭務員
大約在每年5月報名、8月筆試、11月體能測驗、12月口試,筆試約在10月放榜,實際考試日期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,一律採網路報名。
內容僅供參考,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。
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:約 52,000~80,000 元